為建立健全我校黨政管理崗位設置和聘用制度,實現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精干高效的職業化、專業化管理干部隊伍,根據《長沙學院崗位設置方案》,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崗位設置
(一)崗位描述。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人員范圍包括:
1.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2.各內設黨政管理機構、群團組織工作人員,專職從事會計、審計工作且沒有擔任中層正副職的人員除外。
3.在學校教學教輔單位管理崗位上工作的管理人員。
4.各教學單位中專職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員(含專職學生輔導員、主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黨總支書記或黨總支副書記),具有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雙重身份,既可納入教師崗位序列,也可根據有關文件,按干部管理權限確定相應的管理崗位職員職級。
(二)崗位總量。根據《長沙學院崗位設置方案》,管理崗位占學校崗位總量的10%,共100個。
(三)崗位等級。根據國家崗位設置的有關規定,我校管理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三至九級職員崗位,分別對應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其中六級以上職員為高級職員,七級、八級職員為中級職員,九級職員為初級職員。對應關系如下表1:
現行行政級別 |
正廳 |
副廳 |
正處 |
副處 |
正科 |
副科 |
科員 |
崗位等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七級 |
八級 |
九級 |
(四)崗位結構比例。各等級管理崗位的結構比例、職員數量,根據學校規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機構編制、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目前我校設廳級正職3名(包括黨委書記、院長、正校級督導員各1名);廳級副職7名(其中1名黨委副書記、5名副院長、1名紀委書記);學校內設黨政管理機構15個,設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1名;教學教輔機構按實際情況設置正副職,享受正副處級干部待遇。學校紀檢(監察)機構,黨的基層組織,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置。
二、崗位職責
管理崗位三級和四級職員崗位職責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確定。五級及以下崗位的具體崗位職責由學校根據崗位性質和目標任務確定。
(一)五、六級崗位:主持或分管二級單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獨立承擔某一方面的專門性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或獨立起草本職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導下級崗位人員的工作。
(二)七、八級崗位:主持二級單位內設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負責某一方面的專門性管理工作;獨立起草本職管理工作中比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導下級崗位人員的工作。
(三)九級崗位:承辦具體的行政事務性工作,起草本職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參與業務工作的研究。
三、聘用條件
(一)管理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技能條件;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三)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聘到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本人條件,直接聘用到相應的職員崗位。
(六)在首次聘用時,對聘用在管理崗位的人員,按現管理職級直接聘用至相應職員崗位。
1.三級職員:學校黨委書記、院長、正院級督導員;
2.四級職員:學校黨委副書記、副院長、紀委書記;
3.五級職員:現任正處級職員直接對應五級職員崗位;
4.六級職員:現任副處級職員直接對應六級職員崗位;
5.七級職員:現任正科級職員直接對應七級職員崗位。
6.其他七、八、九級職員崗位設置及人員聘用方案由學校另行擬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四、聘用組織與程序
(一)學校成立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委員會,負責全校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學校黨委研究確定。
(二)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內,按照崗位設置方案,遵循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開展崗位聘用工作。四級及以上管理崗位職員的聘用由上級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進行,五級及以下管理崗位職員的聘用由學校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委員會按照長沙學院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及科級崗位設置方案執行。
五、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管理人員崗位等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二)首次崗位設置與聘用時,在管理崗位工作、執行相關專業技術系列工資的人員,可以向相關系部提出申請,確定為專業技術人員身份,競聘相應專業技術等級崗位,繼續執行專業技術系列工資。首次崗位聘用完成后,仍可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兼職從事管理工作。對兼職管理人員聘期教學工作量的考核參照長大發〔2007〕36號文件《長沙學院教學工作量計算方法》中"雙肩挑"人員的標準執行,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標準參照《長沙學院教師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執行。
(三)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長沙學院崗位設置方案》及相關政策執行。
六、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中所涉及的任職時間一律自任現職時間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
(二)本實施細則所涉及任職條件及任職年限要求只適用于實施崗位管理后首次聘用。
(三)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